近日,一名来自江苏无锡的“职场达人”,因为长期讨加班费无果,给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制作了一面“不为人民服务”锦旗,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议的网络红人“锦旗哥”。
“锦旗哥”从原公司离职后,在两年内向无锡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两年多时间已经打了14场官司,但问题一致没有解决。
据说,2006年12月,“锦旗哥”与无锡某知名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该职位(软件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此限。
“锦旗哥”说,“我当时以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受8小时工作的时间限制,还以为自己享有特殊待遇。”合同签完了他就和公司主管提出在家上班由自己决定工作时间,结果要求遭到了拒绝。周力只好每天八点半准时上班,而且几乎每隔几天就要在公司加班到很晚,而且没有加班费。
2008年7月初,“锦旗哥”愤然离职,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离职到现在两年多时间,“锦旗哥”已和老东家打了至少14场官司了,可是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锦旗哥”认为,官司不给力的原因是主管部门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做法不给力。按照规定,软件工程师一职,并不应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内,如若有需要,必须要和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公司没审批应该就是违法了,违法了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应该查处,更何况自己已经举报了。”“锦旗哥”由此认为劳动部门做法不给力,又向劳动部门提起多次诉讼。
对此,锡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某领导回应,劳动部门对于劳动纠纷的受理期限是2年,目前周力和他原来的公司的纠纷已经超过了这一期限,已经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实际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对于上述案件来说,如果“锦旗哥”从2008年7月离职后便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在规定时限内,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未依法查处,那显然就是执法不力了。
从法律上来看,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在“锦旗哥”案件中,首先要判断其所在公司所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已经过审批,其次还要看其具体工作是否属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现行规定,该工时制度应经过审批才能执行。因此,如果未经审批,显然该约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真如“锦旗哥”所述,其每天“准时八点半上班”,且经常加班,那么公司显然是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费的。况且,从现实来看,如果约定于事实不符,也应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准作为判断责任的承担。
对于“锦旗哥”的行为,有人为之同情和理解,也有人对其上述行为不予认可,更有人认为法治社会下,我们需要更多的“锦旗哥”才给力。但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为讨要加班费,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得不到解决,打了十几场官司也没有结果,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体现让老百姓“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是否需要自省?对照“法治中国”这个巨大的时代题目,这样的“小案件”久拖不决而带给当事人的烦恼和无奈,恐怕也还是显得多少有些不和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