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次在上海同学小范围聚会,同学对互联网企业比较陌生,提及企业伦理问题说,google是家伟大的公司,因为google不做恶。google天天说自己不作恶,他就成了圣人了;天天向媒体展示自己如何对员工进行关爱,譬如请最高级的厨师,员工天堂般的工作场所等等。就这样成为心目中最佳雇主,成为追星的坐标了。这个时候,突然想起这段陈芝麻烂事情,有感于媒体和广告对人的影响:近如郭德纲,远如文革中人,再远如指鹿为马的赵高。
我当时说,在我看来,Google是最做恶的公司,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对竞争对手的作恶,通过说自己不作恶,从道德层面上来打击对手。你不作恶,已经蕴含其他人作恶了。这就是一种十恶不赦的行为:我们都知道,人是可以改变的,坏人可以变成好人,好人可以变成坏人,好人不小心也做错事,你google要或无知,要或太聪明了,以至于用这种聪明去蛊惑不更事的年轻人。
第二点,对知识产权的作恶,我们都得益于google的技术,从而使跨界的交流变得顺畅,使旮旯中的信息变得易于归类整理。但我们进入的一个互联网时代后,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著作权的保护一下子归于零,或者变得特别难了。所以,我们将进入一个文化丛林时代:伟大的和龌龊的,高尚的和卑鄙的,混杂在一起。而作恶的一个理由是,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当产权保护不积极,会影响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个意义上,是一种落后。记忆中,似乎欧洲的图书机构起诉过Google。所以,Google是知识最大的盗版商人。
第三点,对员工的作恶,google惯溺员工,使员工养尊处优,降低了员工的选择成本:人上去了下不来。更重要的是,这样在产业中,建立起一种知识贵族阶层。这对于知识流浪者来说,是莫大的嘲讽。拉开待遇差距,扩大不公平感,是不是一种做恶?
第四点,对社会和公众的作恶,不能界定善恶,一股脑把原始的网络生态呈现在人的面前。让人被迫接受不愿意接受的结果,这也是一种罪恶。
所以啊,当我们在寻找的时候,道德的十字架,随时有人追加上来,我们轻快的走,最好就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心存善念,必得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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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所谓善恶,需要由评价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作判断.从GOOGLE自己的角度出发,从他公司的认知出发,至少有不做恶的主动.
此外,说到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也有必要和知识垄断和知识流动障碍有所区分.很多的信息收集工作实际上是建立在公开资料的基础上的.而google确实让这个过程变得更容易.比如查找一份法语文献,用google自动翻译成英文.这样对于用户个人带来的价值确实很高.
所谓佛祖保护了鸽子,鹰就要饿死.具备了一定的能力,每做一件事都需要小心谨慎.至于陷入了作恶的两难,那就是宿命.
我感觉所谓善恶,需要由评价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作判断.从GOOGLE自己的角度出发,从他公司的认知出发,至少有不做恶的主动.——在善恶的漫漫边缘,无法清晰界定的情况下,祭起不作恶的旗帜,不是不做恶的主动,而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倾销。换句话说:“我不做恶=我说了我不做恶=我说了我做的没有恶的=我说了我做的都是对的=我说了我做的都是真理”,在追求真理的前提下,自然就赢得追随者。
google跟baidu比,我觉得还是后者的恶呀~
一个“不作恶”已经骂了许多人。
作为一种口号展示的是一种期待,这种期待给人们是一种吸引力。所以从这个角度,Google还是伟大的公司。而且,这个口号一定需要有品质内涵,才可以让人关注,真实获得吸引力。
因此,做不做恶无所谓,只要主观上是在努力不做恶,我想人也只能如此吧。
主人:luxuebin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博士 原中华英才网副总裁 伯乐谷、职业讲习所、职场讲堂创始人。就业十年,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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